【文字解读】易地扶贫搬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7-12-28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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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是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解决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贫困人口脱贫的一专项扶持措施。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责任制,中央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省级地方债务、长期贴息贷款方面资源,共筹集约6000亿元资金专款用于全国22省100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搬迁工作。除中央预算内投资无需偿还外,其它三部分贷款省级投融资主体“统贷统还”,市县政府无需为项目配套资金,也不承担资金偿还任务为解决贷款偿还问题,国家专门出台了易地扶贫搬迁土地增减挂钩政策,用于省级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投融资主体偿还贷款。“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高度重视,投入力度大、实施难度大、政策性强,是脱贫攻坚头号工程

搬迁对象。国家对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明确要求和规定,就是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体来说就是生活在四类地区的贫困人口: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等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的地区,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三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地址灾害频发以及其它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边境一线地区不纳入迁出范围。

面积控制。按照“保障基本、安全实用”原则,建档立卡搬迁人口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执行不超过25平方米/人的标准,其中单人单户安置住房可采取集中建设公寓,与幸福院、养老院共建等方式解决,具体建设方式和标准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照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可以在分配的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稳定脱贫后可自行扩建。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的,地方政府可酌情采取回购符合面积控制标准的城镇商品住房的方式,但不得回购公租房、廉租房等国家已补助投资建设的住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稳定脱贫前,不得自行贷款或借款扩大住房建设面积。

汪洋副总理5月8日在山西部分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上强调:“易地扶贫搬迁建的是脱贫房,不是致富房、小康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这是一个硬杠杠。已经建成住房超标的,要妥善利用。新建住房再有超标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留情”。各地在2016年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标整改方面的主要做法有:为超面积搬迁贫困户调整符合标准的住房;产权分割,超面积部分产权划归亲属或村集体、城投公司;依托旅游园区的将超面积部分转变为乡村旅游产业用房等。有的地方简单地将超面积搬迁贫困户从“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范围中剔除,值得高度重视。

搬迁负债。搬迁贫困群众自筹少量资金不是强制性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自筹资金标准。总的原则是,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而加大脱贫难度。汪洋副总理在山西推进会上指出:“要守住搬迁不举债‘底线’。只要住房面积控制得当,补助标准合理,就不会因搬迁而过度负债,关键要加强标准控制,充分用好相关政策,避免因自筹资金过多致贫”。

后续扶持与脱贫。易地扶贫搬迁的“初心”是为了贫困人口的脱贫,搬迁只是手段,脱贫才是目的,不能把手段变成目的,一些地方存在重搬迁、轻脱贫,忽视配套设施和产业就业,“为搬而搬、一搬了之”,将完成搬迁视为脱贫成功。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监测发现,不少搬迁对象还没有搬迁就已经脱贫。两个关键点,是否完成搬迁?是否搬迁入住后落实产业就业实现脱贫?搬迁入住标准:采取集中安置的是指,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并已向搬迁对象正式交付住房钥匙;采取分散安置的是指,安置住房质量合格且已具备搬迁入住条件,经核实已搬迁入住的。

资金管理与贷款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规划范围内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除用于规划范围内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外,也可用于包括同步搬迁人口在内的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结余资金可用于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就业扶持。地方债、专项建设基金、低成本长期贷款三部分资金由省级投融资平台“统贷统还”,不得将还款责任转嫁市县级。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是易地扶贫搬迁还贷的主要安排,各地要建立还款机制,采取措施拆除旧房,要讲究策略,留足缓冲期,一些地方腾退宅基地达不到复垦条件,也可以考虑生态修复。

另外,易地扶贫搬迁受益户(已搬迁入住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入住时间、住房面积、补助金额、自筹金额、脱贫情况等信息已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各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搬迁任务完成等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农村危房改造是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现“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做好此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扶贫办三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是指导各地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

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各地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制定简明易行评定办法,县住建部门依据评定办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组织开展房屋危险性评定,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评定为C级和D级危房列为危房改造对象,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对象不列为危房改造对象。

安全住房基本质量要求。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

建房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责任划分和资金保障。地方承担农村危房改造主体责任,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从2017年开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4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并将中央补助标准提高到1.4万元/户。各地要加大投入,根据4类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范围的,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予以支持。

改造方式。原则上C级危房必须加固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和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深度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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