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
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
二、责任人
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庭内全面工作,并对庭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庭内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和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责任人为庭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四、办理条件
经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庭正式立案的案件。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诉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被申请人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三)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四)双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仲裁庭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应予以登记,呈报庭长指定案件承办人员。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复杂案件应组织仲裁合议庭,并将组成仲裁庭人员名单在五日内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结案文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再将案卷移送立案庭整理归档。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庭室工作制度,庭室分工实行AB角,庭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对办理结果归档保存;
(二)庭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三)院领导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局纪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按《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过错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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