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娄牧渔〔2017〕29号 统一登记号 LDCR-2017-60002
公布日期 2017-02-23 生效日期 2017-02-23
信息失效期 2017-12-31 公布形态 首次公布
起草单位 市畜牧水产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02-23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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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CR-2017-60002

 

 

 

娄牧渔〔201729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关于印发《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畜牧水产局

2017223


娄底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农业委印发的《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市大型水库养殖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农业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禽水产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以及娄底市天蓝水净地绿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强化落实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维护水库及其干流水环境生态安全。

二、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水府庙水库的娄星区辖区、双峰县辖区、娄底市经开区辖区;柘溪水库的新化县辖区、冷水江市辖区。

(二)工作目标。20176月底前,饮用水源水府庙水库双峰、娄星区、经开区所辖区域内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整治清理所有的投铒设施,拆除投铒养殖的网箱,保持现有的人放天养规模(只投鱼种不投饲不投肥),充分发挥滤食性鱼类净化水质的作用。

20176月底前,非饮用水源柘溪水库新化县、冷水江市所辖区域内要科学规划养殖。人工投铒网箱养殖面积超过水库渔业面积(指水库死水位至设计正常水位之间2/3高程处的相应水位所对应的水面面积)0.4%,超出部分的人工投铒网箱全部拆除,保持适量的人工投铒围栏和人放天养规模,规范养殖行为并按规定发放养殖许可证,凭证养殖;人工投铒网箱养殖面积未超过水库渔业面积0.4%的水库,保持现有网箱和围栏养殖规模,不再新增养殖网箱和围栏并按规定发放养殖许可证,凭证养殖。

水府庙水库、柘溪水库主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栏舍面积≥100m2的生猪养殖场(户)、常年存栏奶牛≥100头的奶牛养殖场(户)、年出栏肉牛≥100头的肉牛养猪场(户)、年出栏肉羊≥3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的蛋鸡养殖场(户)、年出笼肉鸡≥50000羽的肉鸡养殖场(户)、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水禽养殖场(户)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养殖场(户)。具体退养任务详见附表。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71月)。召开治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制定详细的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水产养殖户、相关畜禽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立案建档阶段(20172月)。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对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网箱、围栏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一步核实,不留死角,特别是跨界水库要相互协调确认管辖属地,确定治理对象。立案建档,实行一户一案一档,退养档案包括:养殖场户信息表、业主身份证复印件、补偿资金到帐凭证复印件、现场勘测平面图、养殖场(户)退养前后对比照片(不同角度至少有4张)、退养协议书(承诺书)、退养公示资料、强制拆除通知、市县退养验收意见表等。

(三)自行治理阶段(20173月至20174月)。所有属于退出网箱、围栏养殖户及范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停止养殖行为,自行拆除网箱、围栏及畜禽养殖栏舍。库区相关单位发包出去的,要妥善处置承包经济合同,谁发包谁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市经开区管委会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将相关的政策宣传到户到场,对所有确定退出的养殖对象,依法依规送达告知书,责令自行拆除。

(四)强力推进阶段(20175月中旬前)。自行治理到期后,对未自行拆除的网箱、围栏养殖户和畜禽养殖场(户)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

(五)检查验收(20176月中旬前)。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娄底市人民政府提出复验申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畜牧水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进行复验,对复验不合格的县市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复验合格后,市人民政府再向省畜牧水产局提出最终验收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水库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要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退养补助资金,加大水库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监督资金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水库养殖污染的监督执法,配合方案的实施;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水库养殖的调查摸底和退养补偿资金的测算工作,加强对退出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牵头组织方案的实施;发改、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提供保障服务。

(二)整合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整合项目资源,加大对全市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从今年起,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

(三)实行以奖代补,引导养殖退出。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省里安排了奖补资金,并已按前期退养拆除投入情况、地方财力状况及退养工作量等因素分配到了相关县市区。省级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模式,2016年预拨50%,另50%待省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按实际清算数拨付。各地配套资金要尽快到位。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养任务,并验收合格,市政府予以奖励。网箱、围栏、畜禽规模养殖栏舍的补助参照湘江一号工程退养标准,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市畜牧水产局备案。

(四)优化渔业布局,合理规划发展。列入治理范围的水库均应科学制定水库渔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航道等划定为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限养区。限养区内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划定养殖水域,确定养殖方式与规模,逐步将养殖网箱调整为观光休闲渔业,推水库渔业转型升级。

(五)创新政策机制,扶持产业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要创新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退养户异地搬迁,科学发展养殖生产,确保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对畜禽养殖户异地搬迁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和金融信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依程序保障到位;对退出养殖进行转产就业的,给予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并进行再就业培训。

(六)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企业对水库水资源保护的法定责任。各县市区畜牧水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对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市里将对水库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各地要建立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治理的任务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任务分解到属地乡镇,加大问责力度,对履职不到位的、工作落实不到位、任务完不成的,坚决严肃问责。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观念,完善水库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将养殖水域的生态补偿法制化、规范化。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周边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管理的良好氛围。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强化乡镇的主体责任,确保养殖污染治理成效不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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