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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11-13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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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娄国土资复〔20176             办理结果分类:B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摘要:罗放来代表所提建议,对我市露天开采矿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精辟概括,对规范我市露天矿山的开采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开展露天采矿专项整治,特别是砖厂整治效果非常明显,乱采滥挖的现象得到了根本好转。为了从源头上管控好露天开采矿山,我市将提高露天开采矿山准入门槛,从地质工作程度、生产规模,采选技术和工艺,“三率”指标,矿区面积,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入手,严格制定矿产开发准入标准。

   

  尊敬的罗放来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尽快实施地方立法建设美丽娄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露天开采矿山正在实施专项整治

  (一)市人民政府已经于201741日出台《娄底市砖厂整治方案》(娄政办函〔201728号),强力推行砖厂专项整治。到目前为止,已关闭砖厂146家,整治效果非常明显,乱采滥挖的现象得到了根本好转,力争到2017年底全面关闭黏土实心砖厂。

  (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2016-2020年)》,于201765日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湘江流域露天开采非金属矿采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02号)。我市按通知要求,对已设采矿权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禁止、限制开采区已设采矿权关闭退出(整改)方案,对禁止开采区内已设采矿权、在关闭前不再办理扩界和扩大生产规模等采矿登记手续,对限制开采区内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提质改造,达到准入标准,否则不再办理相关采矿登记手续。整顿规范工作于20185月底前完成。同时,提高露天开采矿山准入门槛,从地质工作程度、生产规模、采选技术和工艺、“三率”指标、矿区面积、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入手,严格制定矿产开发准入标准,从源头上管控好露天开采矿山。

  二、对露天开采矿山实施地方立法超越了立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款,娄底市人大的立法权限只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而对于露天开采矿山的地方立法固然与环境保护有一定关联,但更多涉及矿区规划、矿权设置、采矿行政许可等采矿方面的内容。如果该立法回避露天开采矿山的矿区规划、矿权设置条件等实质性问题,而只制定环保规则,则无法实现立法目的。

  三、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

  尽管露天开采矿山无法列入市人大立法议程,但对于该建议所反映的问题,应当高度重视,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和规范。下一步,除采取专项行动进行整治外,我们将报请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

  最后,再一次感谢你们对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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