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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文体广新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7-11-0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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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文体复字[2017]第5号            办理结果分类:C类

 

 

娄底市文体广新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

 

内容摘要:双峰街埠头睦邻塘三元堂旧址具备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但因年久失修,旧址已不存在,在其原址上恢复重建不再具备文物价值,且当前国家政策对恢复重建此类遗址严格限制,在没有新的政策出台之前,要恢复重建暂无可能。

尊敬的胡武威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恢复重建中共湖南省委旧址睦邻塘三元塘的建议”收悉。经调查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双峰街埠头睦邻塘三元堂曾作为中共湖南省委、省工委机关驻地长达四年之久(1940年10月-1945年1月),是在此期间省委、省工委在此隐蔽坚持抗日斗争、巩固党的组织的重要历史见证。

经我局属单位市文物管理处现场勘察调研,双峰街埠头睦邻塘三元堂省委、省工委旧址,原为一栋凹字形砖木结构的湘中传统民居风格的私人产权平房。但由于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主已将该建筑拆旧建新成三栋二至三层的楼房,旧址已不复存在,仅有小部分残墙。从文物保护的角度,原睦邻塘三元堂旧址具备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但在其原址上新建的民房显然不再具备文物价值。

对已毁损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恢复重建”,国家政策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办发〔2014〕2号)规定:“申报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请示”,按程序报中央审批,获中央批准后才能启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中宣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物博发〔2008〕22号)规定:“对已不存在的革命文物复建,要严加限制”。

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双峰街埠头睦邻塘三元堂旧址建筑已完全不存在,对其恢复重建是严加限制的,在没有新的放宽限制政策出台之前,要恢复重建暂无可能。

衷心感谢胡武威等代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们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市的文物事业建设,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言献策,做出新的贡献。

专此答复

                             

 

 

 

娄底市文体广新局

                             2017年7月15日

 

 

 

单位签发领导:魏志军

承办人及电话:贺国华  13807384532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建议提案办理科、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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