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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查书2

申请复查书

 

申请人: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原甘子冲居委会蒋新良,电话:17752682322

被申请人:娄底市人民政府

事因:2008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的前提下,房产局借建经济适用房一期,惠民廉租房一、二期、丹阳公路之名改变成商品房征用。征收耕田、油茶林等面积400余亩被强征、强拆。

由于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真实存在质疑:

导致完全符合自然正常新增人口条件标准20138月份6日业主答复的“第二条”规定安置人员龙平被剥夺抹杀安置权。另外:世居独立户口罗青娥、李元雄各又有多处合法房屋被拆迁,按[08]3号文件第十条四项“一人一户”安置70㎡,罗青娥、李元雄被卡住各少安置面积35该补偿的认定合法房屋不补偿,卡住补偿标准,仅补50/该给的不给,47200元分别被争抢(见附件)。

1、没有公开透明审批面积数据用途报告,耕田谎报成旱土,人平0.53亩谎报人平0.12亩(见附件)。

2、没有公开透明的拆迁补偿标准方案。

3、没有公开透明的安置方案。

4、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见附件),引发一系列侵害我家权益的事情。

5、造成我户存在多项突出遗留问题九年压案不办理落实到位。

6、导致拆迁户九年来没有一片属于全家人的栖息之地,颠沛流离,无家可归。

全家人在外面到处租房居住,造成两个儿子结婚受阻。

事由:申请人对201712月《娄底市娄星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的复查意见不服。

1、长青办事处一直没有说明不受理,并明显确定已受理,还作出在2017815日前办结的告知书。同时一边又在强迫告知我走“法律途径的答复”,这很明显是在有意继续拖延办结时间,有意忽悠、玩弄、折磨维权人。

2、我向娄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查时,“娄星区政府对我提出的信访事项用推责、推诿简单的复查结果“不予受理的告知”很不服。

理由:①对区政府的答复“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答复错误。

②对区政府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答复理解错误。”“对已经”三个字的解释应该为:对反映的问题先是通过了走司法途径的后来又改变成走信访渠道的信访事件“不予受理”。

而我反映2008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至今一直是走信访渠道要求解决,怎么不予受理呢???

按《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查”。

①应该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信访处理第(二、三、四)项规定办理。

②按《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信访失职的行政处分”:

追责娄星区政府:(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

③(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敬请求娄底市人民政府各位领导重视督促我所反映的遗留问题,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尽快办理落实到位的时间,还拆迁人我户全家三代一个安定详和的家。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蒋新良

       20171222

 

写 信 人:蒋新良
写信时间:2017-12-21
信件回复:

蒋新良:你好!



我街道收到你的来信后,高度重视,根据市房产局、市国有土地房屋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据了解,市房地产管理局因建设保障性住房在长青办事处甘子冲居委会区域进行了土地征收,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名称分别为:娄底市城西经济适用住宅小区和娄底市惠民廉租房、娄底市惠民廉租房住宅小区补征地;批准文号分别为(2008)政国土字第794号,(2011)政国土字第657号、(2013)政国土字第1598号;市人民政府根据征收程序分别于2008年9月、2011年6月、2013年9月发布了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土地征收的征收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均严格执行当时的相关文件标准。



     一、侵吞拆迁款以外的补偿问题



经调查,市房产局2009年开始在城西邓家、塘头组填土工程建设,经核查甘子冲居委会账务,2010年6月12日,信访人被拆迁的房屋正处在施工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信访人以房屋停建损失等理由要求市房产局补偿而阻工,后市房产局为了消化矛盾,同意解决信访人户两笔钱:2.2万元(写进征拆协议)+4.5万元,合计6.7万元整。但会议决定的当日(即签订拆迁协议的当日),信访人户打报告(复印件),(据当事人回忆),因各种理由纠缠,经批准在原研究4.5万元基础上增至4.72万元。但在施工期间,信访人又必须拿到钱才准动工,考虑到市房产局里的补偿款不能及时到位(为了统一及消除影响等考虑,不能单独先期发放),且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故委托施工方负责人王梅开先垫付给信访人户,王梅开给了信访人丈夫李元雄5万元整(已批准的4.72万元以及施工中信访人因拖拉机施工过程中被水浸过等损失累计,并注明除房屋拆迁补偿以外的一切费用,一次性结清)。事后房产局批复了要补偿给蒋新良的4.72万元(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过细,在统一打款过程中,仍按照原记录的内容4.5万元造册,当事人回忆,其4.5万元变成4.72万元当时不知情),所以,经当事人回忆疏理后确认,两笔数确为同一笔钱。由房产局统一造册的4.5万元经项目部周泽鸿主任签字后,由王梅开代领,冲抵先前已垫付给蒋新良的款项。



至于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均严格执行当时的相关文件标准。



二、建议



    如此答复蒋新有异议,请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咨询。













回复部门:娄星区政府
回信时间:201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