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6-05-2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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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教育局,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2016年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8日  

 

2016年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

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湖南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关于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14〕1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划区招生阳光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娄底中心城区(含市直、娄星、开发区。下同)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解决中心城区适龄儿童少年读书难和班额过大的问题;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义务教育入学制度,规范招生行为,提高治理水平,实施“阳光招生”,促进教育公平。

二、招生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划片招生和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

(三)班额控制的原则;

(四)市、区统筹协调的原则。

三、招生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严格按照《关于调整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范围的意见》(娄教发〔2014〕11号)精神(见娄底教育网www.ldjyw.gov.cn),结合本方案执行。

四、组织机构

成立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招生的指导协调、统筹安排、政策咨询、应急处置和宣传舆论引导等工作。

(一) 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顾  问:何文君

组  长:甘跃华

副组长:张宝忠  刘道阳(常务)   李 力 廖卫中

成  员:黎吾松 张怡南 肖志治 高 静 姜永红 

王贵升 刘镁文 罗凤初 袁愈雄 谢平升

谢名权 傅善正 肖育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教育局基教科,办公室主任由王贵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罗凤初兼任。

娄星区、经开区教育局应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领导本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二)工作机构职责

1.基教科:负责制定并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按计划管理学籍,指导和督查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2.办公室:负责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宣传、解释、舆论引导等工作。

3.民教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与招生要求,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行为,查处教育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招生行为。

4.发展规划与法制科:负责审定义务教育招生计划,维护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秩序。

5.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计划的落实,规范招生行为,查处招生违规行为。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

1.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以前满6岁,以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各学校要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小学毕业的初中适龄少年应入学接受初中义务教育。

2.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少年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户口或房产证)为依据,适龄儿童户口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户口或房产证)不一致的,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家庭住址(户口或房产证)为依据入学。

3.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入学,按“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当地办理居住证(在学位申请时已在城区居住满一年),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联系电话、用人单位详细地址和用人单位最近半年的工资发放清单(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经营场地证明等),提供合法的《租房合同》并附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同时,提交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户口本、身份证。

4.证件齐全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如所申请的人数多于学校空缺的学位数,则采取摇号方法确定入学名单。未被摇中者由市、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5.户口迁入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

6.凡符合就读条件,具备普通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申请普通学校学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7.享受政策优惠人员子女(如军转干部子女、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或父母一方为高新技术引进人才等)进行学位申请时,提交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按照有关政策和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学位。

8.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城区就读初中的,其监护人需在申报时间内提交户口本、监护人房产证、原就读学校证明及有关学籍资料。

9.原住居民(世居户)因某些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经核实后,可在其居住地所属招生区域学校入学。

10.申报就读小学一年级的所有适龄儿童报名时均需携带出生证明、预防接种证,无证者待办理疫苗补种证后,再予报名。初中一年级提交小学毕业证和素质报告册。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按照“自主招生、双向选择、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招生。

2.民办学校不受户籍和地域限制招收学生。

3.选择就读民办学校的学生,直接到学校申请学位,不进行网上学位申请。

4.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应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严格按政策招生,严格实行均衡编班。

六、时间安排

(一)城区各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10日前报所属市、区教育局发展规划部门审核。

(二)城区小学常住人口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7月25日至8月10日进行网上学位申请,8月11日至13日学校现场审核常住人口子女入学资格,8月14日至16日学校现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8月20日学校在网上或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入学名单。

(三)城区初中常住人口和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6月20日至7月4日进行网上学位申请,7月5日至7日学校现场审核常住人口子女入学资格,7月8日至10日现场审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资格。7月13日学校在网上或学校醒目位置公示入学名单。

(四)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所属招生区域学校的网页或微信上按要求进行学位申请,符合条件而逾期未上网申请学位或未按规定时间带资料到所属学校进行审核者,视为自动放弃该学校的学位,责任自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大招生宣传。印制《娄底市城区中小学招生服务指南》和《娄底市中小学学位申请表》,免费发放给城区幼儿园大班和小学毕业生。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将招生方案、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在学校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二)实行网上学位申请。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位申请全部在娄底市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网上学位申请平台(网址和公众微信号另行通知)上进行。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信息、划片区域、咨询电话、审核情况、结果公示等内容,全部在招生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学生或家长按时在招生平台网页或手机微信上进行学位申请,学校初审结果和意见反馈及时到客户端查询。

(三)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中心城区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考试、竞赛、面试、表演等任何形式进行选拔性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培训学校(机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等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请托、权学交易等“以权入学”不良行为。

(四)实行随机编班。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编班一律实行均衡师资配备、均衡随机编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

(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拒绝招生区域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区域择校就读,不得自立政策,另搞一套。

(六)严格控制班额。按照市人大化解中心城区大班额的要求严格控制(2016年秋季,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起始年级的班额控制在60人以下,小二、初二年级班额控制在62人以下,小三、初三年级班额控制在65人以下,其他年级班额控制在75人以下),并逐年有所下降,最后达到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

(七)申请学位时家长提供的材料信息要同时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八)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订学校招生方案和应急预案,负责学校招生的宣传解释、申报登记、审核、公示等工作。要扎实做好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入学工作,确保招生秩序平稳,确保社会稳定。

(九)严肃招生纪律。城区各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市监察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整治城区义务教育违规择校严肃纪律的通知》(娄监发〔201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划区招生阳光招生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娄政办发〔2015〕29号)要求,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弄虚作假、阳奉阴违、以权谋私、违反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的学校和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肃处理。

(十)加强监督管理。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咨询电话:市教育局8315356、8235337,区教育局8512280,市经开区教育局8652899。招生举报电话:市教育局纪检组8313973,娄星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8515473,娄底经开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8652675。

八、其它事项

(一)城区义务教育学校非起始年级办理转学,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各县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2015年娄底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娄教发〔2015〕13号) 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自行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娄底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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